关于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四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基金名称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20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11-14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告依据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
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11-14
赎回起始日 2024-11-14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11-14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11-14
注: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开
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后6个月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12个月的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
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日至2024年11月27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十四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重新调整开放期时
间并提前予以公告。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
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
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
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计算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申购又赎回且 Y≥7 日 0.10%
其他情况 0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8年4月17日刊登
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
则》。
构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
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2层
直销中心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中心传真:010-50850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www.gsfunds.com.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安
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进
行查询。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